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国税发[1999]48号 1999-05-18 税屋提示——依据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1号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四批)的公告,本法规自2010年11月15日起第十一条条款废止。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闽政[1999]文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1999年5月18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闽政[1999]70号 1999-04-22 现将《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各地市要参照本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相应政策、措施。 附件: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 关于鼓励机电产品扩大出口的若干规定 为鼓励我省机电产品进一步扩大出口,改善外贸出口商品结构,培植外贸出口的增长点,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持续、快速、稳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鼓励外商投资兴办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鼓励国有机电产品生产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增资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凡为扩大机电产品出口增资提高生产能力的部分,可比照享受福建省人民政府闽政[1997]15号文第十一条的优惠政策。同时,要督促外商投资企业按合同规定的比例出口。 二、省财政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1999年--2002年期间实行出口奖励,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出口奖励政策外,按外汇管理部门核销的出口收汇数,每出口一美元,省财政再给予三分钱人民币的奖励,由省机电办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实施。 三、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关于进一步扶持鼓励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2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系统要进一步做好支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的通知》(银发[1997]61号)精神,各商业银行要对机电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进口料件外汇贷款按信贷原则优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额度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同时积极探索其他有效方式,解决成套设备出口保函抵押问题。省机电办要提出一批重点支持的机电产品出口重点企业名单和重点产品目录,金融部门对其增加贷款额度。 四、对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技改项目,优先列入国家和省重点技改项目,优先申报国家机电产品出口技改专项贷款和国家机电产品出口发展基金,优先安排省结构调整资金。省机电产品出口技改贴息资金每年300万元,专项用于机电产品出口基地企业和扩大出口企业技改贴息,以提高产品质量档次和调整出口商品结构,由省机电办管理。 五、比照执行省政府《关于加强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的若干规定》(闽政[1998]11号),减少收费,减轻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负担。在1999年、2000年内,本省不再出台新的涉及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收费项目;此后,确需出台涉及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物委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审批,并分别征得财政部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同意。机电产品出口重点企业的社会事业发展费,报省政府批准后予以个案优惠;省政府制定的对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其他收费项目,一律按现行收费标准减半征收;凡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及财政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明文规定的收费项目,一律按规定的最低标准征收。 六、扶持研制开发机电产品出口新产品。机电产品生产企业研制出口新产品的各项研制开发费用可计入管理费;对被认定为国内先进以上的新产品企业,其研究开发费用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100%抵扣应税所得额。 七、鼓励机电产品出口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国有机电产品出口企业改制后其国有股所得红利,要作为出口企业流动资金周转使用,增资扩股后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八、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1999年、2000年缴纳的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按其出口比例返还实际缴纳所得税的50%。国有企业对所返还的所得税转为国家资本金投入。 九、简化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年自营出口额在5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自营出口企业,可成立独立的进出口责任有限公司,适当放开经营范围;对生产、出口成套设备主机、大型设备或产品技术含量较高、需开展售后服务且信誉好的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企业,经批准可具备工程承包权和技术人员、售后服务人员的外派劳务权。 十、省外经贸委、经贸委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国务院经贸委、财政部关于鼓励企业开展增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17号),搞好我省机电产品企业在境外办厂计划,帮助企业落实国家鼓励政策。同时,要认真做好机电产品出口的国际展销计划,积极组织出口企业出国办展和参展,省财政在1999年至2002年期间每年专项安排30万元作为机电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经费补助。充分发挥国家在非洲设立的10个贸易中心作用,鼓励我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在贸易中心设立常年展销摊位,开拓非洲市场。省外经贸委、经贸委每年要制订我省机电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实施方案。报省机电产品出口工作小组审定。 十一、[条款废止]认真贯彻国家关于提高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有关规定,抓好落实工作,加快退税进度。省外经贸委、经贸委要加强宣传、指导,督促和帮助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做好退税申报工作,用足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要加强与海关、外汇、银行等部门的配合,适当扩大机电产品出口B类企业的范围,简化办事手续,优先安排退税。 十二、各级土地、房屋主管部门要积极主动为企业在使用土地、房屋方面提供服务,及时协调解决办理土地证、房产证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扩大机电产品出口的项目(不包括大中型项目),企业在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后,即可向所在地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登记发证。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即可向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房产证,属大中型项目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企业可同时申请领取土地证。企业以房地产向商业银行贷款,需办理土地、房屋评估价值确认的,土地主管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房屋主管部门应尽快完成。 十三、积极推行分类检验监管制度,逐步优化机电产品出口检验体制。检验检疫部门要按机电产品生产企业出口产品的实际质量状况,实行免检、自检、强制检验三种类型的动态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企业出口。 十四、加强机电产品进出口结合,实现进出口的优势互补、相互促进、协调发展。对机电产品出口贡献大的企业,在使用进口配额和特定产品限量登记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出口额大、信誉好的企业,简化进口机电产品的审批手续。在认真执行国家关于鼓励加工贸易使用国产钢材政策的前提下,对国内确实不能生产的用于加工出口产品的短线钢材品种允许适量进口,并在数量安排及核定经营资格上向自营机电产品进出口生产企业倾斜。 十五、维护出口秩序,保护全局利益。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作用,建立健全同业协议价。对违反同业协议、肆意降价竞销的企业,省经贸委、外经贸委要采取措施予以制裁。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迳向省机电办反映。 福建省人民政府 1999年4月2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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