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个[1998]42号 1998-3-23 税屋提示——
1.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1年1号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7月0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0年第6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0年12月23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营销员(非雇员)取得的收入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号)转发给你们。我省对营销员(非雇员)的营销费用按15%扣除,并从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以前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1998年3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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