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苏地税函[2004]8号 2004-1-14 各省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税函〔2003〕139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4年起,各地在开展欠税公告之前,要实行欠税预告制度。欠税预告是指为促使纳税人自觉清缴欠税,保障国家的税收权益和债仅人的合法权益,对已发生欠税行为的纳税人在进行对外公告之前,事先通知纳税人以进行确认和提醒的一项制度。在规定时间清缴欠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可免于公告。 二、各地应在2004年1月30日前向省局上报开展此项工作的具体情况。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四年一月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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