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深国税发[1996]38号 1996-01-24 税屋提示——
1.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8月3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深国税发[2006]178号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流转税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6年10月2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6号通知精神,各地要统一执行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现将总局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转发给我们,并作补充规定如下: 一、对纳税人有关纳税申报资料的报送要求 (一)关于纳税申报资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市局下发的格式填报;(见附件2) 2、三个附表按总局下发的格式填报(见附表1、2、3); 3、附报资料的第1项和第5项,按总局要求报送;第2项加报有关资料;工业企业应提供货入库单,商贸企业应提供银行付款凭证和银行对帐单;第3项、第4项和第6项加报原件; 另外补充两个材料: (1)从事减免税进口业务的企业应报送免税进口批文原件和复印件; (2)企业《应交税金明细表》。 (二)关于《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附表的填写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一式三份; 2、纳税人地产地销货物,必须另本开具发票,并单独填写《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此表的小计数不得汇总在《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的合计数中。其他按总局的要求填报。另外,在填报《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时,要注意将普通发票上的含税销售额进行分解,填入相应的“销售额”和“税额”栏目中。 (三)关于附报资料的整理: 1、对于手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除按要求依序编号和装订报送外,还应在封面上分别按17%、13%、6%汇总写上税额合计数;一本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存根联暂不报送,但应将已用部分的发票号码和销售额、税额分别按适用税率汇总写在当期报送的整本已用完的第一本封面上,同时还应在原本发票封面上注明,以免下月重复报税。 2、《增值税普通发票》存根联,整年发票已用完的按整本装订报送,在封面上分别按17%、13%、6%和免税货物汇总写含税销售额。整本未用完暂不报送,但对已用部分的申报纳税和封面注明有关数据,此照上述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办法办理。 3、《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除按规定要求编号装订报送外,还应在封面上分别按17%、13%、6%计算汇总写上扣税额。 4、海关完税凭证、免税家产品收购凭证(普通发票)废旧物资收购凭证、运输发票复印件报送时,应先在原件右上角加盖“×年×月申报扣税”条形章(样式见附件,条形章由各分局统一制作后下发给企业),年月数字用中文大写填写后再复印,复印件分别按规定要求编号和装订成册。同时在封面上(格式见附件),海关完税凭证分别按17%、13%汇总写上扣税额,其他扣税凭证分别汇总写上购进额(或运费金额)和扣税额。 二、对税务机关受理纳税申报的要求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将主表、附表和附报资料报送给各征收分局,各征收分局核税科接收纳税申报资料时,首先清点是否齐全,然后再进行审核和处理。 (二)纳税申报资料传递处理程序。 1、《纳税申报表》一式三份,核税科审核盖章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计征联由企业交征收科作征收处理,输入电脑后再转交计财科记帐。 2、《发票领用存月报表》一式三份,核税科审核盖章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发票管理由企业报送发票科。 3、《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明细表》一式三份,核税科审核盖章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电脑稽核联交计算机管理科输入“金税工程”。 4、《增值税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增值税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一式两份,核税科审核后将稽核联留存,回执联给纳税人。 5、附报资料由核税科审核后退还给纳税人。一般纳税人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保管附报资料,即“帐簿、会计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及其他有关纳税资料应当保存十年”。 三、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以1996年1月1日(税收所属时间)起执行;纳税期按主管税务机关核准的期限为准;原增值税申报有关文件和表格(包括稽核分析表和“金税工程”用的《月份专用发票存根联汇总清单》及《月份专用发票抵扣联汇总清单》同时停止执行。 四、各分局必须高度重视新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要在组织、机构、管理、培训等方面抓好这项工作。培训工作分两部分进行,在2月初完成内部培训工作,3月底前完成对一般纳税人的宣传、培训工作。 五、各征收分局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报告。 附件: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附表: 1.《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2.《增值税专用/普通发票使用明细表》 3.《增值税(专用发票/收购凭证/运输发票)抵扣明细表》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三个附表的填表说明 4.申报扣税条形章样式 5.货物汇总清单样式 6.附报资料封面样式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1996年1月24日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