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2-04-29
摘要: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适用本办法免税政策的零售出口货物,应按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22年第1号      2022-04-29

  为进一步促进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 规范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经商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商务厅同意,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制定了《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现予发布。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2022年4月29日

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103号)等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综试区,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不含厦门市,下同)范围内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第五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一)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 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 单价、金额。

  (二)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三)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第六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对适用本办法免税政策的零售出口货物,应按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不实行免税资料备查管理。

  第七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海关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清分的电子商务出口商品申报清单电子信息,加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

  第九条 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依照现行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30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漳州、莆田、龙岩)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为规范统一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货物的免税管理,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三条要求,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商福建省财政厅、商务厅研究制定了《福建省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

  二、《公告》主要内容解读

  (一)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应满足的条件,应当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规定的条件,未增加其它适用条件。

  (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有农用地出租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号)等规定,在办法中明确了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在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免税申报手续。

  (三)免税销售额的确认

  要求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据实申报,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数据应与当期零售出口货物的海关申报清单数据一致。

  (四)未纳入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涉税事项

  本办法仅涉及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申报的有关要求,对申报表填报、申报期限确定等其他涉税事项,依照现行相关税收规定执行。

  (五)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30天后5月30日施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福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0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泉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0年第8号)、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商务厅关于发布>中国(漳州、莆田、龙岩)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20年第10号)同时废止。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