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贺县种子公司征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桂地税函发[1996]186号 1996-08-08 税屋提示——依据桂地税发[2007]19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6月18日起全文废止。
你局《关于要求明确贺县种子公司是否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的请示》(梧地地税报字[1996]35号)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1号文的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答复如下: 一、对种子公司直接为农业生产提供技术推广、良种供应、植保、配种、试验示范、疫病防治、病虫害防治等,所取得的技术服务或劳务收入,可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对种子公司经营种子等农业生产资料取得的经营性收入,应按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此复。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1996年8月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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