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 抵 退税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税退[2002]34号 2002-12-26 税屋提示——依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15号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6年9月29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2]15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生产企业2003年以后报关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的货物,在申报办理“免、抵、退”税时,生产企业须在“免、抵、退”税申报汇总表中单独注明当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出口额以及该出口额与当月出口自产货物出口额的比例、当月出口视同自产货物的货源渠道、收购金额、进项税额等。主管征、退税机关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核实情况,认真审核。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2002年12月2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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