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民建房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皖地税[2002]67号 2002-04-27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严格依法征税,规范税收征管,根据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现行规定,对农民建房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一、农民自备建房材料请工匠和亲朋好友帮忙建房,工匠按天支付工资,此种行为属于自建房屋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建安企业、施工队承包的农民建房和包工头按房屋面积、间数承包的农民建房,一律对相关的建安企业、施工队和包工头征收营业税。 三、对包工头和工匠从事农民建房取得的收入,达不到税法规定的征税标准的,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提高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是当前的大局,做好涉农税收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各地要严格依照上述政策,切实做好农民建房的税收征管工作。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建房税收委托代征制度,加强对委托代征单位代征行为的日常监督捡查,经常开展对委托代征单位的税收政策辅导。要广泛深入地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农民宣传税收政策,为严格依法治税创造良好的环境,坚决杜绝涉农税收征管中的违规行为。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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