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函[2006]390号 2006-11-10 税屋提示——依据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0月25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福利企业增值税先征后返的管理,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地应切实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及时了解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福利企业生产经营变化情况,加强日常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二)强化福利企业退税核查。每年一季度应对享受增值税优惠的福利企业上年度增值税征、退税情况进行全面核查,核查主要内容: 1、福利企业经营规模与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是否匹配,企业生产销售产品的投入、产出是否合理,经营资金往来是否正常,是否存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2、福利企业购进原料是否依法取得发票;凡以废旧物资或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福利企业,应结合企业生产设备产能、资金结算等,严格审核原料的采购、领用、结存情况,核实是否存在接受虚开发票、扩大采购金额等情况。 3、福利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了增值税、消费税。 4、是否按财务制度和税收政策规定确定销售收入,是否存在提前开票、未按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收入。 5、是否存在将增值税应税劳务和生产销售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等缴纳的增值税并入可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货物申请退还增值税。 6、是否存在将外购货物直接销售和委托外单位加工的货物并入可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货物申请退还增值税。 7、是否存在将查补增值税和销售其他不应享受增值税优惠的货物缴纳的增值税申请退还增值税。 8、其他涉及税收违章的情况。 (三)对季度申请退还增值税显著增加或存在其他明显异常的福利企业,应按第二条规定进行全面核查。 (四)主管税务机关在审核福利企业退税申请、纳税评估和全面核查等工作中,凡发现纳税人存在不应返还增值税的,一律不得返还增值税;实际已返还的,应立即追征;涉嫌偷骗税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接受虚假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应及时移送稽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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