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追缴车辆购置附加费的批复[全文失效] 鄂国税函[2005]266号 2005-10-08 税屋提示——依据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5月26日起,本法规全文失效。
你局《关于如何追缴湖北三联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偷逃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请示》(宜市国税发[2005]110号)文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做好代征车辆购置税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211号)文件“2001年1月1日以前,各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应缴未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在代征期间,由车辆购置税代征机构负责追缴;代征期满,则由车辆购置税征收机构负责追缴”的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已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湖北三联机械化工程有限公司应缴未缴的车辆购置附加费应由你局负责追缴。 特此批复,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5年10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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