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发[2002]27号 2002-03-06 税屋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06月2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我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2]3号)转发给你们,省局补充明确,根据国税发[2001]60号文的规定,我省勘察设计单位改为企业、自2000年1月1日后注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事业单位编制的,至2004年12月31日止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2002年03月0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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