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粤税三字[1989]43号 1989-07-17 税屋提示——依据粤地税发[2007]207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7年09月21日起第一条废止。
一、[条款废止]对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铁路运输、工业、供销、建筑施工企业,铁道部直属铁路局的工副业企业和由铁道部自行解决工交事业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自1988年11月1日起,到1990年12月31日止,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不执行铁道部经济承包方案的中国土木工程公司,铁道部直属铁路局及其所属各单位与其他单位合营、联营、合作经营的企业,各铁路局所属国营性质集体经营的企业、集体企业、知青企业等的用地,均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铁道部所属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其自用的土地,按土地使用税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土地(包括房产占地),应征收土地使用税。 请贯彻执行。 广东省税务局 1989年07月1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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