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地方税务局转发《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减旅馆业增容费征收比例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地税六[1998]1号 1998-04-23 税屋提示——依据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12月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区)地方税务局、市属各地税分局: 现将青政发[1998]59号文《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调减旅馆业增容费征收比例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调减旅馆业增容费征收比例的宣传工作,切实加强旅馆业增容费的征收管理,杜绝新欠的发生。对各类旅馆业单位欠缴以往年度的增容费要认真进行清理,个别欠缴数额较大的单位,必须做出详实的缴费计划,并按照缴费计划督促缴库。各征收分局要做好管辖范围内各单位欠缴旅馆业增容费的统计、稽核工作,并将欠缴旅馆业增容费统计表于九八年六月底以前上报市局六处。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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