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做好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 厦公积金函[2022]8号 2022-06-30 各单位: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度(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厦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下简称“缴存基数”) 1.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2021年的月平均工资。工资总额口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1990〕第1号)执行。工资总额按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收入计算。 2.2022年1月1日(含)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参加工作第二个月的月工资收入。 3.2022年1月1日(含)后新调入的职工,其缴存基数为该职工调入当月的月工资收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缴存基数上限为28884元,下限为2030元。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简称“缴存比例”) 1.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应保持一致。 2.缴存单位可在5%至12%的区间内自主确定缴存比例。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须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简称“月缴存额”) 1.月缴存额包括单位缴存部分和职工缴存部分,应分别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月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缴存基数×职工缴存比例 2.月缴存额上限为6932元,下限为204元。 二、办理方式 (一)线上办理:已开通住房公积金网上缴存业务的单位,可登录市住房公积金中心网站(gjj.xm.gov.cn)综合服务平台办理。 (二)银行办理:单位经办人持《厦门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清册》(单位所有汇缴人员均应列入)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到单位住房公积金开户银行业务网点办理。单位申请降低缴存比例的,应提供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关于降低缴存比例的决议书。 三、本通知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2022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工作应在7月份汇缴前完成。单位在按本通知要求完成调整工作后一个月内,应将调整后的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和月缴存额告知职工本人,接受职工监督。 厦门市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2年6月30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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