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 征便函[2005]19号 2005-09-19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二手车销售发票式样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693号)要求,现将使用计算机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市应做好培训,督促具备条件的用票单位于2005年9月30日前安装《二手车发票开具管理系统》软件及初始化完毕,并试打印成功,以确保10月1日起正式启用计算机开具二手车销售发票。 二、计算机开具二手车发票软件系统安装程序及操作手册请登陆省局FTP://72.16.16.10/省局发布/征管处/二手车发票开具管理系统文件夹自行下载。 软件安装操作步骤包括:“系统维护”-“发票开具”-“查询”-“统计”。 (一)、运行nxsfp文件夹下的主程序main.exe,进入系统主画面。 (二)、点击系统主画面中的“系统维护”按钮,对开票单位和开票人进行初始化,初始化完毕后按“退出”按钮返回到系统主画面。 (三)、点击系统主画面中的“发票开具”按钮,进行发票开具。 (四)、点击系统主画面中的“查询”按钮,查询“全部发票”、“退货发票”、“未打印发票”、“作废发票”相关信息。 (五)、点击系统主画面中的“统计”按钮,按开票人和开票日期统计相对应的开票数量和开票金额。 三、《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各市发票管理部门请于9月27日前到省局领取。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结算价1.75元/组,销售价2.00元/组。 四、各市在软件安装及运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征收管理处 二〇〇五年九月十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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