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政办发[2014]101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14-08-21
摘要:对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办发[2014]101号           2014-08-21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发展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四次、五次全会精神为指导,围绕保护和增进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的目标,坚持依法、自愿、民主、公正和集体所有制性质不变、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功能不变、财务管理体制不变的原则,按照归属清晰、权能完整、管理科学、流转顺畅、运营高效的要求,以确权确股为基础、赋权活权为重点,完善配套制度,创新运行机制,全面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4年底,全省50%以上的村经济合作社完成股份合作制改革;到2015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到2017年,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

  二、规范改革程序

  (一)精心制订方案。各县(市、区)要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制订改革推进方案,排出改革时间表,将改革计划和责任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经济合作社。村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须经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村经济合作社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二)科学量化资产。充分运用农村集体“三资”管理成果,进一步完善清产核资工作。在资产量化上,一般只将经营性净资产纳入折股量化范围,实行“确权确股”。对经营性资产较少的村,可将公益性资产、土地(家庭承包地、农村宅基地除外)等资源性资产折股,采用“确权确股不确股值”的方式。

  (三)依法界定成员。严格依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规定,按照“宽接收、广覆盖”的原则,由全体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集体资产股权享受人员边界,并编制社员名册,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乡镇政府和县级主管部门备案。

  (四)合理设置股权。以设“人口股”为主、“农龄股”等为辅,或将农龄贡献折算到人口股中。在“人口股”中男女享有平等股权。设“农龄股”或折算农龄贡献时,不应设置男女有别的农龄年限。股东分社员和非社员两类,具有人口股的为社员股东,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股份分红权益;不具有人口股的为非社员股东,仅享有股份分红权益。股权坚持“权跟人(户)走”,生不增、死不减、可继承。股权量化和具体设置方案,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提出指导性意见,经社员(代表)会议民主讨论决定。

  (五)健全组织机构。改革实施方案经批准后,在设置股权、确股到人(户)等工作的基础上,召开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成立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建立健全社员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依法行使原村经济合作社资产的所有权和经营管理权。

  (六)办理变更手续。由县(市、区)政府依法颁发《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证明书》,凭该证明书办理股份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证,开立或变更银行账户、刻制印章、领购票据、订立合同,原村经济合作社不再保留。简化登记管理,股份经济合作社按照《浙江省村经济合作社组织条例》的规定,执行村经济合作社工商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原以村经济合作社名义登记的土地、房产等资产,准予办理相应更名手续。原村经济合作社的债权债务,由新成立的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继承和承担。

  三、创新运行机制

  (一)完善经营机制。建立健全以集体资产保值增值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制,实行经营管理绩效与经营者收入挂钩。总结推广经营班子年薪制、风险抵押金制以及外聘职业经理人、独立董事等经营管理机制。引导有条件的股份经济合作社探索股权激励机制,激发经营者的积极性。对村集体资产进行重大投融资、整体出租、抵质押贷款等事项,由股东大会或由股东大会授权的股东代表大会决定。

  (二)规范财务制度。股份经济合作社继续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会计制度,实行会计委托代理制。年度财务预决算和收益分配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严格实行财务“阳光”公开制度,接受监事会和全体股东的监督,同时接受农村集体经济审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规范股权收益分配,在有净收益的前提下,按规定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和福利费用后,实行按股分红。

  (三)创新发展方式。引导和鼓励股份经济合作社根据自身资产和自然资源状况,运用项目制、现金配股、土地入股等方式,与股东、相关市场主体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已撤村建居、集体土地全部征收、旧村改造全面完成、社会保障和社会事务管理与城市完全接轨的股份经济合作社,可探索公司化等方式提高市场化运营水平。

  四、促进股权流转

  (一)搭建流转交易平台。以市或县(市、区)为单位,依托和整合服务平台,按照统一设计、分级受理、体系互联、信息互通、上下互补、各有侧重的思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制订股权交易规则和管理办法,规范股权交易行为,培育农村集体资产评估、担保等组织,优化流转交易服务。

  (二)建立股权流转机制。在保障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基础上,积极赋予并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股东对集体资产股份转让、担保、退出等权能。制订股权流转管理办法,建立股权流转机制。努力创新农民个人拥有的集体股权流转交易途径,探索在县域范围内开展股权流转交易,积极稳妥开展有偿退出试点。

  (三)优化金融服务。涉农金融机构要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积极开发村级集体资产股权质押贷款等业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合理利率定价,简化审贷程序,激活农村产权要素,实现农村集体资产股权权能。

  五、加强政策支持

  认真落实各级扶持村级集体经济发展的财政政策,支持股份经济合作社申报实施财政支持农业生产和新农村建设等各类支农项目,不断拓展财政支持领域。加强用地政策支持,因地制宜实施农村土地征收村级留用地政策。优化税费政策,按现行政策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办理有关更名手续中土地、房屋等权属变更税费优惠政策,落实股份经济合作社发展集体经济物业项目的税费减免政策。对股份经济合作社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12%以内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六、强化组织保障

  各级政府要把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作为农村改革的重要任务来抓,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完善协调机制,并将改革任务列入新农村建设考核。建立健全村党组织领导下,村民委员会、村务监督委员会、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各司其职、协调配合的村级组织管理体系。农村集体经济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和农村集体经济审计;财政、税务、人力社保等部门要落实支持农村集体经济发展、推进股份合作制改革的相关政策;其他相关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支持配合,共同推进村经济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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