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 辽地税发[2005]146号 2005-11-29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2004年11月19日,省局以辽地税发[2004]121号公布了第一批暂保留的84项税务行政审批事项。经2005年10月18日省局局务会议决定,对部分税务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取消和调整,现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下列项目不列入税务行政审批范围,由各级税务机关依职权按照现行规定进行管理。 (一)项目10:省外纳税人纳税地点的确定 (二)项目11:旅游企业营业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三)项目27:对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定 (四)项目48:购销合同核定征收印花税审批 (五)项目51.1:出售普通标准住宅增值额未超过20%免征土地增值税的审批 二、下列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审批 (一)项目7:对缴费单位暂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审批 (二)项目9: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的审批 此项目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凡符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1994]002号)第二条“个人转让著作权,免征营业税”规定的,纳税人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著作权转让证明等资料进行登记备案,有关政策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有关免税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三)项目33: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100号)第二条有关“除经批准开发建设经济适用房的用地外,对各类房地产开发用地一律不得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辽税政四字[1990]84号)第五条规定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纳税确有困难的,可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的政策废止,棚户区改造项目可按《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省城市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16号)规定免征土地使用税。 (四)项目36:对纳税确有困难的国有粮食附营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的审批 不单独设置审批,并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31)。 (五)项目37: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期间免征土地使用税的审批 不单独设置审批,并入“对大型建设项目在建期间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土地使用税减免审批”(项目32)。 (六)项目50:车船使用税免税车辆审批 此项目取消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和《辽宁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辽政发[1987]97号)第四条规定的免税车船,纳税人要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单位介绍信、财政拨款批复文件复印件、车船行驶证等资料进行登记备案,有关政策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享受有关政策。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告知纳税人执行。 (七)项目66:对经营者按照年薪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审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第七条规定的经营者按照年薪制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废止,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执行。 (八)项目70:对农业税困难减免的审批;项目80.1.3: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有关农业税减免的审批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免征农业税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05]11号),自2005年起全省免征农业税,农业税减免无需审批。 (九)项目75: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税收减免的审批 鉴于《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没有规定营业税免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08号)已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规定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政策,《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已对企业改制规定了新的印花税政策,因此,《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扶持国有大企业改革与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8]45号)和《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印发闻世震同志在省委八届十一次全会上的报告和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发[1999]19号)规定的“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后,对原非独立核算部分,组建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3年内仍按原统一核算的办法,由企业主体或母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分离后仍在原企业范围提供内部劳务的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有关合同免缴印花税”政策停止执行,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省政府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十)项目76:下岗职工从事社区服务业税收减免的审批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1999]39号)规定的有关政策到期,截止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止。 三、下列税务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权限调整 (一)项目53: 海外留学生在我省境内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视同境外收入,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审批 审批权限由市地方税务局下放到县(区)地方税务局。 (二)项目54: 个人在高新技术企业占有股份或出资比例的,其应得收益再投资可在税前扣除的审批 审批权限由市地方税务局下放到县(区)地方税务局。 四、对有些规定“由省(市、县)人民政府决定” 的项目,如果纳税人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由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审批权限逐级上报至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本通知所涉及的审批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05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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