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1022刑初101号 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杨某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1-04-29
摘要:被告单位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人民币512031.75元,被告人杨某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发文机关:中国裁判文书网

  发文字号:(2021)浙1022刑初101号

  发文日期:2021-04-28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浙1022刑初101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号码×××2Y,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亭旁镇杨家村,法定代表人杨某挺。

  诉讼代表人:杨慧娇,女,1979年9月12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浙江省三门县,现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人:杨某挺,男,1976年5月13日出生于浙江省三门县,汉族,高中文化,、实际控制人,住浙江省三门县。2020年7月20日因本案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二部刑诉〔2021〕1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兆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杨慧娇、被告人杨某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6年7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单位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挺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多次通过应某1(另案处理)从天津倬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天津星潮制品有限公司、广州市博速塑胶有限公司、浙江恒正实业有限公司、台州恒鹏进出口有限公司、宁波国宏塑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份,税额共计512031.75元,价税3866976元。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收到发票后都已向税务部门申报抵扣。案发后,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已补缴相关税款等。

  另查明,2020年7月20日,被告人杨某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1年4月2日,被告单位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杨慧娇、被告人杨某挺分别在值班律师刘创县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同意指控的犯罪事实、定性、适用程序及量刑建议。三门县人民检察院当庭调整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某挺同意调整后的量刑建议。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杨慧娇、被告人杨某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应某1、卢某的供述,证人杨某、应某、鲍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查询,银行交易明细,天津市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税收电子缴款书、税收完税证明,认罪认罚材料,归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司登记基本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违反国家发票管理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税额人民币512031.75元,被告人杨某挺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单位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挺的行为均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被告人杨某挺有自首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已补缴税款,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予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SMXT汽车用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已缴纳)。

  二、被告人杨某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孙良挺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黄江南

  代书记员 杨帅帅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款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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