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06年收到一张过期发票,在08年8月地税稽查发现了,对我公司罚了款,调走了我们的发票,开具了张发票换票证给我公司,对我们说可以进成本。10月国税稽查进入后对我公司的这张发票提出不能进成本的说法,如果要进入成本必须补票,地税这边罚了我们的款,口头也认可了我们的票。请问我们公司如何处理?是否重新开具发票? 根据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发票换票证是税务机关需要将已开具的发票调出查验时使用的临时凭证,查验期间,发票换票证与所调出查验的发票有同等的效力,税务机关经查无问题的,应当及时发还。如果上述被查验发票已经确认为“非法”扣除凭证,那企业不能凭发票换票证合法扣除相应成本。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善意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7号)文件的规定,购货方与销售方存在真实的交易,且有证据表明贵公司是善意取得,如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可以扣除其成本,如不能重新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则不得抵扣成本,而应就以前年度已扣除成本补缴税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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