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企业经营设备工程安装(有施工资质);设备及配件的制造,销售。2007年实现的收入3000万元由两部分组成:(1)为某公司安装设备,实现收入2000万元(其中所需设备及其他安装用料全部外购,价值800万元,安装费1200万元);(2)自产设备及配件销售收入1000万元。以下是我们认为的对安装业务的税务处理:首先,设备安装,在提供安装劳务的同时提供了设备,应为混合销售;其次,按照全年的营业税劳务与增值税货物所占比例确定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该公司属于货物销售额:安装设备中的800万元+自产设备及配件销售收入1000万元=1800万元;占全部收入的60%。由此判断,该公司2007年以货物销售为主,因此设备安装收入应缴纳增值税。上述处理,是否恰当?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纳税人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兼营应税劳务与货物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或者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纳税人兼营的应税劳务是否应当一并征收增值税,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贵公司即有营业税的安装业务又有增值税的设备及配件销售业务,属于兼营非应税劳务,因此,如果能分别核算设备及配件销售和安装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分别缴纳增值税、营业税。若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安装的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其次,为某公司安装设备,所需设备及其他安装用料全部外购,我们理解实际上是销售外购设备及其他材料并负责安装,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1994]26号)的规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五条的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此条规定所说的‘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 因此,上述销售外购设备并负责安装此项销售行为,企业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应为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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