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一部函[2013]591号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提交相关报告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13-09-04
摘要:关于涉及用地专项核查,相关范围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意见确定为:在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期间,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非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涉及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或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提交相关报告的函

上市一部函[2013]591号              2013-09-04

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要求,我会与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协商制定了相关工作机制。经商发行部,现就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信息披露及申报要求通报你们,在上市公司首次披露相关并购重组、再融资方案时,告知其填报、提交相关报告。

  一、需要提交专项核查报告的范围

  关于涉及用地专项核查,相关范围根据国土资源部的意见确定为:在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期间,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非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涉及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或重大资产重组置入住宅房地产开发业务。

  关于涉及商品房开发专项核查,相关范围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的意见确定为:在国家对房地产调控政策持续期间,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非房地产行业上市公司通过再融资募集资金投向涉及商品房开发项目或重大资产重组置入商品房开发项目。排查范围为上述企业报告期内(最近三年及一期)的商品房开发项目。

  二、申报材料要求

  属于核查范围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向证监会提交行政许可申报材料时,同时分别提交涉及用地、涉及商品房开发的专项核查报告,纸质和光盘均一式两份。上市公司应当在首次公告时特别提示,相关方案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核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风险。

  (一)涉及用地的专项核查报告

  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提供的企业土地综合信息及是否涉及闲置用地和炒地等违法违规问题的专项自查报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国土资源部要求从以下网址下载填报软件:http://219.232.244.147/GT/rzcz.htm)。我会将在受理公司行政许可后将公司专项自查报告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转交国土资源部。

  (二)涉及商品房开发的专项核查报告

  相关企业在报告期内(最近三年及一期)的所有商品房地产开发项目是否存在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自查报告、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律师的专项核查意见。对于需住房城乡建设部进一步检查认定的,我会将在受理公司行政许可后将公司专项自查报告和中介机构专项核查意见转交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3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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