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宣传推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介等多种渠道,对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应用领域、用卡规范和服务流程等开展宣传,引导持卡人和相关单位积极、规范使用社会保障卡,营造良好的用卡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服务水平。 第二十一条 【热线服务】相关部门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线下应用场所、线上服务平台和12345、12333等电话热线,为持卡人提供用卡咨询、服务引导和投诉受理等服务。 第四章 一卡通安全 第二十二条 【信息安全】相关部门应当加强线上线下安全管理,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构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安全防护体系,做好相关数据安全和网络安全工作。 相关部门对应用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信息应当依法采取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持卡人个人信息,需要查询、调用持卡人个人信息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平台实现社会保障卡及其关联业务数据互联互通,实时共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涉及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数据,应当依法共享。 相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应当依法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管理提供信息系统对接和业务数据支持。 第二十四条 【个人使用安全】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社会保障卡及其密码,持卡人本人原因造成个人信息泄露、账户资金损失的,由持卡人依法承担后果。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部门法律责任】政府有关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属于其他工作人员的,由有关单位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发放功能重复的民生服务卡证码的; (二)泄露或者违法查询、使用持卡人个人信息、一卡通应用数据的; (三)拒绝或者阻止持卡人依法使用社会保障卡的; (四)拒绝或者阻止依法共享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数据的; (五)通过社会保障卡非法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财政资金的; (六)骗取、截留、非法扣押社会保障卡的; (七)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存在前款第(二)至(七)项情形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根据情节轻重,处暂停社会保障卡新增申领业务、暂停社会保障卡经办服务、解除合作协议处罚;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骗取财政资金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六条 【赔偿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公共服务机构、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过程中,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给持卡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七条 【个人法律责任】个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按照规定将有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失信惩戒;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出租、出借、买卖社会保障卡的; (二)冒领、冒用、盗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三)伪造、变造社会保障卡,买卖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社会保障卡的; (四)利用社会保障卡进行诈骗、洗钱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实施日期】本条例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附件2 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一、起草《条例》的必要性 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需要。2020年8月,习近平总书记在扎实推进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座谈会上提出,要探索以社会保障卡为载体建立居民服务“一卡通”,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率先实现“同城待遇”,为推进社会保障卡(以下称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指明了方向。开展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立法,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实现各类民生服务融通,建成全省范围内线上线下一体化的“一卡通”应用体系,创新社保卡“一卡通”应用服务,解决办事“一人多卡、一事一卡”问题,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二是提升广东社会服务现代化水平的需要。目前已有海南、江西、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6个省市完成立法,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效显著。我省作为人口和经济大省,社保卡发放量位居全国第一,必须在立法方面迎头赶上,以立法为抓手,推进管理制度建设,明确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充分发挥立法强化制度保障作用。 三是助力粤港澳大湾区实现互通互融互享的需要。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支持香港、澳门更好融入国家发展大局,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更好发挥作用。社保卡作为推进政府公共服务“一卡通”的载体,是连通内地和港澳的桥梁。目前,我省已全面开通社保卡跨境金融交易应用,22家合作银行社保卡支持在港澳地区消费、取现、查询等金融交易应用,珠海、江门等市设立“人社港澳服务点”,实现应用“跨境通办”、“跨境代办”。条例的制定,对拓展大湾区居民的生活圈、工作圈和服务圈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明确港澳居民在粤享受便捷的同城服务等内容,为促进大湾区人才流动提供坚实保障。 四是为推进全省“一卡通”应用提供法治保障的需要。随着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开展,社保卡应用范围逐步扩大,群众用卡需求日益增加。但目前我省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法规制度建设仍难以适应当前社保卡跨部门、跨区域、跨层级应用需要。管理实践中,需要通过立法对社保卡效力、持卡人的相关权益、各类主体支持社保卡应用的相关义务、社保卡应用规范等内容做出规定。同时,需保障社保卡用卡信息及资金安全,对于冒领、冒用、盗用社保卡骗取盗取资金,出租、转让、出借社保卡等违法行为也亟需规定相应法律责任。 二、制订依据 2.社会保险经办条例 4.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管理办法的通知 5.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审计署 国务院扶贫办 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的指导意见 6.国务院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做好社会保障卡应用推广工作的通知 7.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 《条例(草案)》共6章28条,主要内容有六个方面: (一)明确一卡通适用范围、定义、原则。条例立足于广东省范围内,明确一卡通管理、应用与服务等活动规定,对居民服务“一卡通”的适用范围、功能定义、基本原则等予以明确,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 (二)明确各方责任和业务定义。明确各方在一卡通应用所承担的职责和责任,规定社保卡业务经办全省统一标准,包括社保卡的功能开通、挂失、补领和换领、注销等,规定个人可以自愿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保卡合作金融机构。(第五条、第六条) (三)拓展一卡通应用领域。为保障社保卡在各应用领域的一卡通应用,可持续拓展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的应用场景,为持卡人带来便利的应用体验,明确了应用拓展的重点领域和拓展机制。一是明确对应用项目实行清单管理、动态调整。二是明确在办理居民服务、政务服务等事项时可作为有效身份凭证。三是在政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文旅、资金发放、金融等方面的应用规定。四是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一卡通应用服务衔接,港澳人员在粤凭社保卡应用与内地持卡人享有等同权利和服务。五是对一卡通服务场所和应用要求进行规定。(第七条至第十七条) (四)一卡通宣传推广和服务保障。主要是定义一卡通服务保障机构的职责,规范做好社保卡服务,以及规定在应用部门及应用人群的宣传推广要求,热线服务保障要求。(第十八至二十一条) (五)强化安全保障。明确一卡通应用服务有关单位采取相应的措施,做好信息和网络安全防护,保障持卡人个人信息安全,明确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数据的共享要求,同时明确个人的用卡安全要求。(第二十二至二十四条) (六)法律责任。明确政府有关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合作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个人等在社保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的行为规范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十五至二十七条) (七)附则。明确实施开始日期。(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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