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23-10-10
摘要:为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融合创新,让群众能享受更加智能化、精准化、多元化的服务,推动各类民生用卡服务集成融合到社会保障卡,减少群众办事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我们起草了《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开征求《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推动政务服务、公共服务融合创新,让群众能享受更加智能化、精准化、多元化的服务,推动各类民生用卡服务集成融合到社会保障卡,减少群众办事成本,提升社会治理效能,我们起草了《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现按照立法程序,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10月7日至2023年10月13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rst_zhangjin@gd.gov.cn,邮件主题请注明“《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字样。

  二、在下方表格填写意见建议并在线提交。

  附件:

  1.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2.关于《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解读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0月7日

  附件1

广东省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为推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提升公共服务能力,保障和改善民生,规范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涉及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应用与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涉及社会保障卡跨省应用和服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一卡通定义】本条例所称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是指在广东省范围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会保障卡)作为载体,在社会保障、就业人才、医疗卫生、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金融服务等领域,为持卡人享受公共服务及开展社会活动提供身份凭证、支付结算、待遇发放等应用功能。

  社会保障卡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行,可以在全省互认、流通使用。

  社会保障卡包括实体社会保障卡和电子社会保障卡。电子社会保障卡与实体社会保障卡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条 【适用原则】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管理、应用、服务应当遵循统一组织、协作共享、互认互通、便民利民、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各方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管理协调机制,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工作任务,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管理工作,负责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平台的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服务相关工作。

  有关金融监管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开展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应用监管、协调工作。

  第六条 【业务经办】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规程,规范办理流程,统一服务标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及时公开社会保障卡的申领条件、服务流程、办理时限、功能功用等信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负责社会保障卡的功能开通、挂失、补领和换领、注销等工作,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等按规定开展社会保障卡相关经办工作。

  个人可以自愿申领社会保障卡,自愿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

  第二章 一卡通应用

  第七条 【应用定位】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确定应当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政府公共服务领域,有关部门不再新发放功能重复的民生服务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国家另有发卡(码)要求的,融合使用。

  在前款规定领域内已经发放相关民生服务卡、证或者电子二维码的,以及前款规定以外的公共服务领域适合使用社会保障卡的,有关部门应当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商,统一纳入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

  第八条 【目录管理】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目实行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省级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项目目录,进行动态管理。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可以制定补充目录,结合本地实际创新应用场景、拓展应用领域。

  第九条 【身份凭证】社会保障卡可以作为办理居民服务、政务服务等事项的有效身份凭证,用于住宿登记等应用场所的身份核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政务应用】持卡人办理居民服务、政务服务事务,政府有关部门及公共服务机构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取信息的,不得要求持卡人提供纸质文件资料或者相应证明材料。

  持卡人可以利用社会保障卡依法查询本人个人信息、电子证照。

  第十一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应用】持卡人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业务和享受各项社会保险待遇。

  持卡人可以持社会保障卡办理就业创业、劳动关系、人才人事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业务。

  第十二条 【交通文旅应用】持卡人可以持已加载交通功能的社会保障卡,乘坐城市公共汽电车、城市轨道交通、道路旅客运输、水路旅客运输等公共交通工具。

  持卡人可以持社会保障卡享受公共图书馆入馆借阅、博物馆入馆参观、旅游景区入园游览等文旅场所便利服务。

  第十三条 【资金发放应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所有可以直接兑付到人到户的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险待遇等统一发放到社会保障卡。相关应用服务场所在办理前款资金业务时,应当为未申领社会保障卡的个人提供便利的社会保障卡申请服务。

  支持农民工工资、财政供养人员工资待遇、个人所得税退税、个人公积金提取等通过社会保障卡发放。

  第十四条 【金融服务】持卡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合作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平台共享变更后的银行账户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通过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平台提取变更后银行账号信息,并将财政补贴资金、社会保险待遇发放至变更后的银行账号,无需个人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服务场所】个人办理社会保障卡业务,可以通过政府网站、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等服务渠道办理,也可以到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现场办理。

  持卡人可以通过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服务网点开通社会保障卡金融功能。

  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服务场所、社会保障卡服务网点应当设置社会保障卡读写、扫码终端,完善服务设施,为老年人、残疾人等提供服务便利。

  第十六条 【港澳人员应用便利】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服务衔接,港澳居民可以凭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港澳居民居住证申领社会保障卡;港澳居民在粤使用社会保障卡,与内地持卡人享有同等权利和服务,在交通出行、旅游观光、文化体验等方面享受同等优惠政策。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优化粤港澳大湾区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为港澳居民办理社会保险业务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 【应用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为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提供便利,完善社会保障卡用卡环境和服务设施。

  支持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依托社会保障卡身份凭证、支付结算等功能开发其他便民服务、促进跨领域、跨行业集成应用。

  鼓励拓展跨境人员居民服务一卡通应用场景,开展跨境应用创新。

  第三章 一卡通管理

  第十八条 【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社会保障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和承担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障卡发行和服务具体事务;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障卡制卡数据的采集、比对和上报工作;负责本行政区域社会保障卡业务经办和解释。

  第十九条 【金融机构职责】社会保障卡合作金融机构应当承担以下职责:

  (一)加强信息采集、发放管理、挂失注销等关键环节管控;

  (二)依托社会保障卡的金融功能,为持卡人提供优惠及便利服务;

  (三)支持跨地区用卡、跨金融机构换卡;

  (四)依法向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提供社会保障卡发放管理、经办服务、金融应用等监管数据;

  (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其他社会保障卡居民服务一卡通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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