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内国税流函[2003]61号 2003-12-22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国税函[2003]1324号)中明确:“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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