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晋财综〔2024〕47号 2024-09-11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行政主管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 各市、县(市、区)税务局、山西转型综合改革示范区税务局: 水土保持补偿费开征以来,各级各有关部门认真履职,加强征管,为保护水土流失,改善生态环境发挥了应有作用。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关于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有关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征管范围、畅通信息交流、强化协同监管,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加强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计征范围征收。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对损坏水土保持设施和地貌植被,不能恢复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矿产资源生产单位和个人,在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为原矿采量和原矿开采过程中剥离的土、沙、石、渣等附着物的总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矿产资源生产单位和个人自行申报的基础上,依职责对其开采期的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进行审核,确保水土保持补偿费按规定的计征范围应征尽征。 二、健全完善部门协作机制。建立水土保持补偿费征管协作机制。税务部门会同财政、水行政主管等部门做好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征管信息实时共享工作。按照“谁开具缴费凭证,谁录入,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将产生的缴费信息录入电子税务局,实现征管信息互联互通。省税务局要统一向省水利部门提供全省征收数据。同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摸清管户底数、计征基数,对费源心中有数;加强大数据比对,开发分析模型,常态化监测费源流失点;加强政策宣讲和引导,优化缴费服务,提醒缴费人规范缴费。 三、依法依规开展监督执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所辖缴费人开展水土保持补偿费缴纳情况执法检查,对欠缴、漏缴和拒缴水土保持补偿费的,按《水土保持法》相关规定处理,各级财政、税务等部门依职责协同配合。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水利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2024年9月1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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