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家集团公司,下设五个二级法人公司,其中核心公司A主要生产小颗粒的化工产品,B公司主要生产大颗粒的化工产品。为了表述的方便,我们把A公司称为旧生产线,把B公司称为新生产线,两家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新上任的董事长通过对集团公司财务报表的对比分析,发现企业的增值税税负有些不正常,他请分管财务的总经理关注一下此事。因此财务总经理请来了专业人士“把脉问诊”。诊断的结果是:由于该企业集团内部“母”与“子”的关系设计不合理而导致税负不合理。 原来,该集团公司为了扩大生产规模,在“八五”中期投资兴建了年产18万吨的大颗粒化工产品生产线。根据有关部门的行业管理规定,自营基建工程必须实行项目法人制。因而,该集团公司就把这条扩建中的新生产线登记注册为二级法人子公司,并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认定,该项目已于2000年底试产成功。下面是2001年1月—5月A、B两公司的增值税纳税情况统计表: 单位.万元 项目 销售收入 应纳税金 已纳税金 留抵进项税额 2001年预测收入 应纳税金 A旧生产线 9000 400 400 0 30000 800 B生产线 2000 0 0 -102 7200 -202 由表中可以看出,旧生产线本年1月一5月已实现税金400万元,而新生产线实现税金则为留抵税额102万元。按照集团公司的预测,到本年12月末旧生产线实现税金可达800万元,而新生产线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也将高达202万元。因此,有关专业人士建议:该集团公司应该将A、B两家子公司“合二为一”。即将新生产线的二级法人公司B撤并到旧生产线A中去,这样合并的好处在于既精简了机构,减少了管理人员,达到了减员增效的目的,又避免了不必要的关联交易所造成的实现税金不真实的问题。因为新扩建的生产线就其实质而言,也就是A公司的一个生产车间,至多是一个不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另外,这种“合二为一”就有可能使B公司202万元增值税税款的进项税额,在A公司的销项税额中得以抵扣。该企业的应纳税金也由原来的800万元降至近600万元的水平。但是《增值税问题解答》(国税函发[1995]288号)对倒闭、破产、解散、停业企业作了如下规定:“对期初存货中尚未抵扣的已征税款,以及征税后出现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税务机关不再退税。”据此规定,A公司与B公司之间通过撤并而降低税负的税收筹划不能成立。鉴于此,集团公司内部就形成了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与其到年底损失202万元的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不如迅速合二为一,仅损失本年1月一5月102万元的留抵税额,反而可以使下半年预计的100万元的留抵税额在B公司撤并后得以抵扣。另一种意见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撤并,应该寻找一个最佳的结合点。这个最佳结合点,即为:B公司的增值税销项税额=B公司的增值税 进项税额,也就是:新生产线的销项税额—新生产线的进项税额=0之时。因为此时的撤并,既可以使该公司不至于因撤并子公司而造成102万元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的损失,又能解决因新生产线价格倒挂而使后续产生的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从而达到尽可能多地降低税负的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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