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9-01-17
摘要:  一、永久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   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前会计利润(以下简称 税前会计利润 )与按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以下简称 纳税所得 )之间,往往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例]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某项设备按照税法的规定使用年限为10年,公司经批准采用加速折旧法,选定折旧年限为5年,即从第六年起,该项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该项固定资产的原价为200万元(不考虑净残值的因素)。假设该公司前5年每年实现利润2000万元,后5年每年实现利润1800万元。前4年公司所得税税率为33%,从第五年起,所得税税率改为28%。

  根据上述资料,公司应作以下会计处理:

  第一年:

  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10年)

  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200÷10=20万元

  按公司选定的折旧年限(5年)

  计算每年应提折旧额=200÷5=40万元

  时间性差异=40-20=20万元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33%=660万元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0)×33%
                =666.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666.6-660=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6600000
    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6666000

  第二、三、四年的有关处理同上。


  第五年: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8%=560万元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0)×28%
                =565.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565.6-560=5.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600000
    递延税款         5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56000

  第六年: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缴所得税=(1800-20)×28%
                =498.4万元

  在转销时间性差异时,仍然按33%的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20×33%=6.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050000
    贷:递延税款         6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84000

  第七、八、九年的处理同上。

  第十年: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仍为498.4万元。

  但转销的时间性差异,要按原发生时的28%(第五年税率)的所得税率计算,即应转销的时间性差异为20×28%=5.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040000
    贷:递延税款         5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84000

  ②债务法。债务法是把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而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保留到这一差额发生相反变化时转销。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递延税款的余额要按照税率的变动或新征税款进行调整。仍以上例加以说明。

  第一、二、三、四年的处理不变。

  第五年的有关处理如下:

  按照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8%=560万元

  按照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2000+20)×28%=565.6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565.6-560=5.6万元

  调整由于前四年按33%的所得税率计算对纳税的影响=20×4×33%-20×4×28%
                         =4万元

  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          5600000
    递延税款         5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656000

  同时,记:

  借:所得税          40000
    贷:递延税款         40000

  第六年:

  按税前会计利润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800×28%=504万元

  按纳税所得计算的应交所得税=(1800-20)×28%=498.4万元

  时间性差异影响纳税的金额=504-498.4=5.6万元

  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5040000
    贷:递延税款         5600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984000

  第七、八、九、十年的处理同上。

  (二)汇算清缴的会计处理

  年度终了,企业应根据“本年利润”科目有关资料,计算出本年实现的利润总额。

  企业应按规定将利润总额进行调整,包括弥补上年度亏损,减除已缴纳所得税的投资利润等,调整后的余额,就构成企业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乘上规定的税率,就得出企业的应纳税额。企业如有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其已在外缴纳的所得税税额,按规定从应纳税额中扣除。

  企业在汇算清缴时,计算的实际全年应纳税额多于全年已预缴所得税税额,其少交的部分,应于下一年度缴纳时补缴。


  计算出少缴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际补缴少交的税款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多交的部分,可在下一年抵缴。

  (三)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会计处理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在享受减免税优惠措施时,应将减、免的应纳税额计算入账,并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纳税额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实行先缴后退的企业,按规定缴纳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银行存款

  企业按规定收到退回的所得税税款时,作如下分录: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贷:盈余公积

  (四)上年利润调整所得税会计处理

  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经有关部门审核后,对发现的上年度会计事项,如果涉及损益的,应对上年利润总额和利润分配进行调整,计算出多缴或少缴所得税,办理补缴或退税手续。

  企业按规定调整上年利润,如调整增加上年利润或减少上年亏损时,作如下分录:

  借:有关科目
    贷: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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