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发[1994]3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1994-02-25
摘要: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地方税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国税发[1994]35号       1994-02-25

  税屋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自2021年9月1日起本法规第一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

  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其他地方税种的改革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于1994年1月12日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城乡维护建设税改革的请示》(以下简称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条款废止]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一时尚不能出台,为保证城乡建设资金的需要,财政部于1993年12月29日下发了《关于城建税征收问题的通知》的明传电报。《请示》中建议,在新《条例》出台之前,请国务院准予暂按财政部1993年12月29日下发的明传电报执行。

  二、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地方税种的改革,在集中精力确保已出台税种顺利实施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稳妥,充分考虑各方利益的原则,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做到成熟一个,出台一个,使税制改革有计划、按步骤地进行,在新的税收法律,法规未出台前,仍按原税法和税收条例执行。

  以上意见已经国务院领导同志批示同意,望各地依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1994年2月25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