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费纳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地税函[2000]231号 2000-08-15 税屋提示——依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6月17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根据省政府鲁政字[1999]253号文件规定和7月8日第47次省长办公会议决定事项,以及营业税条例、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车辆通行费纳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所属济青高速公路、泰曲一级路、济南黄河一桥、平阴黄河公路大桥、滨州黄河公路大桥车辆通行费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自1999年11月16日起,由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向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申报缴纳。 二、本通知下发之前,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已在有关市地缴纳的车辆通行费营业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不再退库,可在山东基建股份有限公司统一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申报纳税时予以抵扣。 以上请遵照执行。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