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税收返还等有关会计处理的复函 财会函[2000]30号 2000-08-01 中国证监会会计部: 你部6月20日来函收悉,就股份有限公司的税收返还,以及属于国家扶持领域的公司所获得的补贴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所得税先征后返的公司,应当在实际收到返还的所得税时,冲减收到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所得税”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后返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的各项税金,应于收到当期冲减“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公司收到的先征反返的增值税,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二、对于除税收先征后返以外,属于国家财政扶持的领域而给予的补贴(除另有规定者外),公司应于实际收到时,计入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此复! 财政部 2000年08月0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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