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赋码”及“简并征期”有关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黔国税发[2003]90号 2003-6-17 税屋提示——依据黔地税发[2009]22号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二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自2009年2月25日起,本法规部分废止,部分废止内容不在正文中标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精神,经省国税局、地税局共同商定,现对我省“统一赋码”及“简并征期”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关于统一赋码问题 我省没有赋予行政区码的开发区,由省国、地税局进行统一编码,各地按照省局统一制定的编码编制税务登记证代码。为了不增加纳税人的负担,新码待全省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启用。 二、关于“简并征期”问题 根据我省情况,确定对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双定户”)实行按季征收。对国、地税共管户的具体征收办法由市州地国、地税共同商定,并在本地范围内统一执行。 税 屋附件:贵州省开发区编码一览表.doc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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