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国税发[2004]64号 关于基层国税部门窗口开票代征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04-28
摘要: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有效防止地方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文件要求,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席会议协商同意,由国税部门在窗口临时开票征收“两税”时,向缴纳“两税”的纳税人同时代征地方税收。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基层国税部门窗口开票代征地方税收有关问题的通知

湘国税发[2004]64号      2004-04-28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加强税收征管,有效防止地方税收流失,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4号)文件要求,经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席会议协商同意,由国税部门在窗口临时开票征收“两税”时,向缴纳“两税”的纳税人同时代征地方税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代征范围和代征单位

  (一)国税部门的代征范围是指从事临时生产经营并在窗口临时开票征收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应代征的地方各税是指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代征单位是指县级国税部门,由所属设有开票窗口的办税厅(室)开展代征业务。

  二、税费征收率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纳税人在窗口临时开票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按规定的税(费)率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省地税局湘地税发[2004]47号文的规定按照开具发票金额的2%附征。有关税费征收率的政策由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并承担相关责任。

  三、税收票证管理及税款解缴

  (一)国税部门在窗口开票时,使用地税部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印制的税收票证代征地方各税。

  (二)国税部门代征地方各税时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通用完税证,解缴税款时使用地税部门提供的税收汇总缴款书,并按规定开具,有条件的也可使用电脑开具。

  (三)各市州国税和地税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按照省地税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定委托代征税收票证的管理和税款解缴制度,各基层国税和地税部门应按制度规定的期限和额度及时结报代征税款,确定专人负责委托代征工作。代征的税(费)款及填开的税收票证不纳入国税部门计会统的业务核算。

  (四)国税部门有关人员应妥善保管好地税部门提供的税收票证。对遗失税票、违规征收税款以及不按规定解缴税款的,应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手续费支付

  地税部门应根据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按实际代征入库税费款支付代征手续费,支付的手续费,要与当地财政衔接,纳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五、工作要求

  (一)各级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要积极向当地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汇报,争取党政领导和财政、国库等有关部门的支持。要加强工作联系和沟通,共同做好委托代征工作。

  (二)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要定期研究和解决窗口开票代征地方税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有关制度和办法。

  (三)国税部门在代开发票时,应依率计征税款,不得随意改变应税项目,变更税种,降低征收标准;不得在同一税票上开具国、地税部门征收的税种,不得使用非法票证。

  (四)对代征工作中存在的情况和问题,各级国税部门和地税部门要及时向省国税局和省地税局汇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ΟΟ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最新内容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