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4]23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3
摘要:由于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作用,而收购发票与其有连带关系,因此,必须像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严格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发售管理。

  凡报经主管局长以上批准的发票供应情况要及时通报给税政和稽查部门。凡经县区局一把手批准供票的情况同时向市局征管、税政、稽查部门备案,接受重点跟踪监控。

  2、发票发售部门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发售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采取限量不限次发售方式,在批准的月供票量范围内,每次供票量不超过初次供量,即纳税人空白发票实际持有量:收购发票不超过5本,销售专用发票1本。

  3、严格落实验旧购新制度。经营废旧物资的纳税人领购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时,必须向税务机关整本提供发票存根联,并按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收购发票开具明细表》(附后)。发票发售人员除审验证件外必须对纳税人上次领购的发票使用情况逐份审验,重点检查其是否符合发票开具规定,有无超经营业务范围,有无金额过大或连续开给同一单位和人员的现象。如无问题,方可按规定供票。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检查核实。对有违法违章行为的依法处理后方可发售新票。

  三、进一步严格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的保管和开具管理

  (一)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必须建立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登记制度,设立发票登记开具台帐,分工专人专柜保管发票。

  (二)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只限于在本县(区)范围内使用,严禁携带发票到外地开具。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如在外地有收购或销售废旧物资行为,则应按规定在收购或销售地申请领购相关发票。

  (三)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在向自然人或行政、事业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才能开具收购发票。在向自然人收购并开具发票时,必须如实填写销售者的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并由出售人签字;向行政、事业单位收购废旧物资时,必须在收购发票上留存证明人的电话号码。对同一自然人的收购额超过千元的要留存销售者身份证复印件,对同一行政、事业单位的一次收购额超过500元的要在收购票上加盖销售单位印章,以备税务机关核查。对同一自然人的收购额超过千元,对同一行政、事业单位的一次收购额超过500元的,必须以现金支票方式或其他银行结算方式结算货款,不得用现金结算。

  向增值税、营业税纳税人和个体收购商贩收购废旧物资,应由销货方提供普通销售发票不得向其开具收购发票。

  (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需开具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时,必须按序号依次、据实开具,不得越号、拆本填开,不得虚开、转借、为他人代开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并视不同的购货方出具发票的联次:对购货方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可同时出具发票联和抵扣联;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只能出具发票联,抵扣联签章作废后由企业留存。销售废旧物资一律采取银行结算方式。销售额一次超过5万元(含)的,必须在发票存根联标明运输车辆的车牌号码,以备税务机关核查。日销售额超过10万元(含)的必须报主管税务机关派人监开。

  (五)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必须按月向税务机关报送《普通发票购用存月报表》和《废旧物资发票开具清单》(式样见冀国税函发[2004]75号),其销售发票开具额应与清单信息及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附表相关栏目的数额一致。

  四、进一步加强日常管理,强化管理责任,加大处罚力度

  (一)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要严格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指定专人,分管到户,强化日常监管。税收管理员要严格按照《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发[2004]225号)的要求履行管理职责,落实管理责任,除要及时、全面掌握纳税人的申报情况、发票领购情况外,每月要实施不定期地实地调查,根据其经营场地、废旧物资类别、进货渠道、资金状况及流向等判定其经营业务和开具发票的真实性,必要时对收购或销售大额的发票提请协查,对大额经营业务实行实地监开发票。要建立日常管理日志,每月要写出税源管理分析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每季度要对享受免税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各市局每年要对用票量大的县区局和上报备案的用票大户至少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并向省局写出专题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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