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国税发[2004]232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23
摘要:由于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作用,而收购发票与其有连带关系,因此,必须像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严格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发售管理。

  (二)加强各环节、部门的协调联动。尤其主管税务机关、发票审批部门、发票发售岗位、稽查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并通过信息化手段或其他方式实现信息共享,以便各环节、部门及时、全面掌握情况,实施有效控管。各管理部门或岗位,要及时将日常管理检查和专项检查中发现的虚开发票等涉税案件提交稽查部门实施稽查。稽查部门要及时将稽查结果和加强管理的建议提交管理部门。同时要发挥工商、公安、社会协税互税组织的作用,积极开展举报有奖活动,调动税务机关和社会两个积极性,形成上下同心,内外合力,齐抓共管,协调一致的管理机制和征管环境,努力堵塞漏洞,减少国家税收流失。

  (三)严格落实处罚规定。基层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日常管理,督导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本通知的要求,领购、取得、保管和使用发票,设立、保管帐表、凭证,进行正确会计核算等,一旦发现其有违犯行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通知其限期改正。对虚开发票或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的,要取消其免税资格,除按规定补缴未缴的税款外,还要加收滞纳金并进行处罚;对经营废旧金属的还要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经营资格。对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按规定发售发票、查验发票或日常管理监控不利,造成税款流失的税务人员,除按规定追究纳税人的责任外,还要严格按照《两制》的规定和党纪政纪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

2004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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