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严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冀国税发[2004]232号 2004-12-23 税屋提示——依据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自2011年09月09日起,全文废止。
随着金税工程二期的全面推行,不法分子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得到有效遏制,但利用普通发票,特别是一些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利用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大量虚开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造成下一环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多抵税款,致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的现象有所增加,有的地方还十分严重。对此,各级国税机关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像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管好废旧物资经营单位的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严格措施,堵塞漏洞,努力遏制或减少虚开发票和国家税款流失现象的发生。为此,再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速转知所属,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严格废旧物资经营单位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使用范围 (一)废旧物资收购发票,是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向自然人、行政、事业单位收购非生产性废旧物资时,对销货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我省目前收购废旧物资和农产品暂使用同一种收购发票,为千元版)。即开具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收购的对象(接受收购发票的对象---出售废旧物资者,)只能是自然人或行政、事业单位,不能是增值税纳税人、营业税纳税人,其中包括经营废旧物资的个体经营者;二是收购的货物必须是非生产性废旧物资,主要指生活和工作过程中的废弃物。收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使用收购发票。 (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是由省局统一印制,专门供经县级国税机关核准享有免征增值税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废旧物资时使用的专用销售发票----《河北省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即个体经营者和未经县级国税机关核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 (三)经营废旧物资的个体经营者(包括个体收购商贩)和未经批准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销售废旧物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领购普通销售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二、进一步严格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的发售管理 由于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作用,而收购发票与其有连带关系,因此,必须像管理增值税专用发票那样严格废旧物资收购发票和销售专用发票发售管理。 (一)严格资格审查,限定发售对象 1、有资格领购废旧物资收购发票的纳税人,只限于那些办理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且在登记的项目中注有收购废旧物资内容的纳税人。因此,在其申请领购收购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和有关部门必须认真查验其证件和身份,并进行实地核查后方可批准其申请和发售收购发票。 2、申请领购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和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 (2)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企业取得市级发改委核发的《资格审核证》;从事报废汽车回收(包括拆解)的企业取得国家商务部核发的《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经营资质》; (3)经县级国税机关核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 3、对经营废旧物资的个人(收购商贩)和个体经营者,以及未经县级国税机关核准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不得领购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也不得向其发售。 (二)严格收购发票和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的限量发售制度 1、具备领购发票资格的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初次领购收购发票最多限购5本。因收购业务量大确需增量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和主管副职签字后报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月需供量超过50本(含)报县区局主管局长审批,超过100本(含)报经县区局一把手审批。 废旧物资销售专用发票初次限购1本。因销售业务量大确需增量的,由其主管税务机关的一把手和主管副职签字后报区县局发票管理部门审批。月需供量超过5本(含)报县区局主管局长审批,超过10本(含)报经县区局一把手审批。 |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最新内容
热点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