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8]34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天瑞置业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问题的函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8-01-21
摘要: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新办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二条规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确定征管范围归属。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天瑞置业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问题的函

赣国税函[2008]34号      2008-01-21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近期,南昌市、抚州市国税局向我局反映,江西天瑞置业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见附件)均是2002年以后成立的新办企业,企业所得税应由当地国税局负责征管,而实际却在当地地税局征管。这67户企业的基本情况是:

  一、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67户企业中有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36户,其中南昌市19户,抚州市17户。贵局2004年下发的《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赣地税函[2003]171号)第一条中规定:“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其企业所得税应由税务登记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部分基层地税局和纳税人对该文件理解有偏差,认为凡是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都由地税负责征管,结果造成一些本应由国税局征管的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在地税局征管。

  二、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新办企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第二条规定:“……不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按照企业注册资本中权益性投资者的投资比例确定征管范围归属。即: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企业权益性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这条规定表明:不符合新办企业条件且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归地税部门征管,对符合新办企业条件的,即使投资者全部是自然人,其企业所得税也应归国税部门征管。但是有些基层地税局却解释为:凡是投资者全部为自然人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就由地税局征管,而没有考虑“办理了设立登记但不符合新办企业标准的企业”这个前置条件,结果一些本应由国税局征管的投资者全部为自然人的新办企业在地税局征管。

  三、其他类型的新办企业。包括主体税为营业税的餐饮、宾馆、物业等服务行业和其他行业的新办企业,这类企业的营业税发票在地税局领取,部分基层地税局过分强调以票管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第二条:“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有关规定,在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执行口径等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3号)的有关规定表明,自2002年1月1日起,只要符合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无论属于何种行业,其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负责征管。

  请贵局依据国家税收政策,妥善处理好江西天瑞置业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附件:江西天瑞置业有限公司等67户企业基本情况(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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