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所得税月(季)预缴申报表及其填报说明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地税函[2008]8号 2008-02-03 税屋提示——
1.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7年09月14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2.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5年9月22日起,本法规第一、二、三、四条废止。 3.依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自2011年9月27日起,本法规补充规定第三条废止。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条款废止]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税款方式的划分标准仍按吉地税函[2002]80号文件第三十条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条款废止]各地印制企业所得税各类申报表时,应在申报表的框外左下角空白处增加一项补充资料,即“企业所得税年初欠缴金额 ”。 三、[条款废止]对企业以前年度按规定应弥补未补的累计亏损额占新预缴申报年度预计利润额30%以上的,每期预缴申报时可用实现的累计利润弥补其亏损额,如还有剩余利润,按照本件转发总局的文件附表“附件1”中 “5行至9行”的计算方法确定各期应预缴申报的应纳税额,并将确定的预缴申报应纳税额在“附表1”中第16行填报。 四、[条款废止]省内总机构跨市州、县(市、区)设置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待与有关部门研究后另行规定。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二月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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