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劳社老[2004]224号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来源:税屋 作者:税屋 人气: 时间:2004-12-31
摘要: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浙江省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

浙劳社老[2004]224号        2004-12-31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遗属基本生活需求,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的发展有所提高,经研究,决定从2005年1月1日起,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补助费及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含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调整为4000元。

  二、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85元调整为425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330元调整为365元;解放战争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295元调整为325元。

  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为非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22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原每人每月170元调整为190元。

  四、上述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五、调整后的上述费用,按原资金渠道列支。

  六、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的死亡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相关阅读

版权声明:

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本网除原创、整理之外所转载的内容,其相关阐述及结论并不代表本网观点、立场,政策法规来源以官方发布为准,政策法规引用及实务操作执行所产生的法律风险与本网无关!所有转载内容均注明来源和作者,如对转载、署名等有异议的媒体或个人可与本网(sfd2008@qq.com)联系,我们将在核实后及时进行相应处理。

排行

税屋网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杭州亿企云服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运行维护:《税屋》知识团队    电子营业执照

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南环路3738号722室

浙公网安备33010802012426号 浙ICP备2022015916号

  • 服务号

  • 综合订阅号

  • 建安地产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