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微利企业特殊业务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来源:税屋 作者:李霄羽 人气: 时间:2023-09-04
摘要: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时会接受税务机关从事的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活动,这样就有可能产生稽查查补税款和纳税评估补缴税款的现象。那么,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来说,稽查查补税款和纳税评估补缴税款,是按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按照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近些年来,国家为了扶持小型微利企业的发展,在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力度不断加大。但是,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也不是惠及所有方面,而某些特殊业务并不能享受优惠政策,因此,小型微利企业应当熟悉掌握相关的税收政策,避免应享受而未享受,不应享受反而享受优惠政策,最终造成税收风险。笔者现对小型微利企业几种特殊业务的税务处理进行提示。

  一、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和纳税评估补缴税款的处理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有时会接受税务机关从事的税务稽查和纳税评估活动,这样就有可能产生稽查查补税款和纳税评估补缴税款的现象。那么,对于小型微利企业来说,稽查查补税款和纳税评估补缴税款,是按法定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还是按照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呢?

  现阶段小型微利企业的认定标准是,《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二条规定,本公告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第三条规定,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由于国家并没有下发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和纳税评估补缴税款如何适用税率问题的文件,因此,只要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标准的企业,税务稽查查补税款和纳税评估补缴税款的,同样适用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二、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在实际中,有些企业为了发展业务和扩大经营范围,往往设置分支机构。而有的分支机构实行独立核算,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那么,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能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这就说明我国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能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汇总后的数据如果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则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汇总纳税的企业认定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

  由于企业所得税实行的是法人税制,因此,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指标,也就是说,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等这三项指标包括分支机构的相应部分。

  四、清算时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不再持续经营,发生结束自身业务、处置资产、偿还债务以及向所有者分配剩余财产等经济行为。

  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适用期间是指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期间,而企业清算期间不属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期间,因此,企业清算所得不能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而应当按照法定税率25%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在清算期间如果取得法定免税收入,比如,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计入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而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有关对外投资和购置设备等项目,应享受税收优惠但未享受或者未享受完的税收优惠在清算时可以继续享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倘若创业投资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至清算前还未足额抵扣的,可以从清算所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所称税额抵免,是指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如果企业在清算前,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在未超过规定抵免年限内,还没有从应纳税额中抵免完的,可以从清算所得税额中减去未抵免完的投资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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