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近期,我单位准备进行改制,拟将整体资产转让给另一家企业,请问我单位整体资产转让可否视为转让企业全部产权而不缴纳流转税呢? 答: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和企业产权转让属于不同的概念,对转让行为的税务处理也是不同的。 《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第四条的规定,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对此类情况的所得税处理,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但如果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除接受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价证券、其他资产不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转让企业可暂不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但根据国税发[2003]45号文件的补充规定,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税所得)。此时,转让企业取得接受企业的股权的成本,应以其原持有的资产的账面净值为基础确定;接受企业接受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须以其在转让企业原账面净值为基础结转确定(国税发[2003]45号文件改为: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从上述规定可以知道,流转税法和所得税法对于整体产权交易或者整体资产转让还是存在很大差别的,其主要差别在于: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504号)中规定,青海省三江股份有限公司将其所属的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给联合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并非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不属于企业的整体产权交易行为。因此,在青海省黄河尼那水电站整体资产出售过程中,其发生的销售货物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转让土地使用权和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该批复明确:对于名为整体资产出售,但是不符合该特征的转让行为不能免征相关资产转让的流转税。 综上所述,你公司应该按照上面文件的规定确定自己是否属于整体资产转让还是属于企业全部产权转让行为而进行相应的税务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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