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是一家私募基金会的初始投资人,在2010年1月份向基金会出资20万元。我的初始出资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否抵减月度还是年度收入的30%? 答:《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捐赠后申请退还已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865号)规定,允许个人在税前扣除的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其捐赠资金应属于其纳税申报当期的应纳税所得,当期扣除不完的捐赠余额,不得转到其它应税所得项目以及以后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继续扣除,也不允许将当期捐赠在属于以前纳税申报期的应纳税所得中追溯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个人公益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如出资不属于捐赠,而属于投资的话,则不得按上述规定扣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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