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

来源:税 屋 作者:税 屋 人气: 时间:2007-07-01
摘要:为了规范注册会计师执行鉴证业务,明确鉴证业务的目标和要素,确定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审阅准则、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分别简称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和其他鉴证业务准则)适用的鉴证业务类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制定本准则。

  第五章 鉴证对象

  第二十一条 鉴证对象与鉴证对象信息具有多种形式,主要包括:

  (一)当鉴证对象为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历史或预测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鉴证对象信息是财务报表;

  (二)当鉴证对象为非财务业绩或状况时(如企业的运营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反映效率或效果的关键指标;

  (三)当鉴证对象为物理特征时(如设备的生产能力),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有关鉴证对象物理特征的说明文件;

  (四)当鉴证对象为某种系统和过程时(如企业的内部控制或信息技术系统),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关于其有效性的认定;

  (五)当鉴证对象为一种行为时(如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鉴证对象信息可能是对法律法规遵守情况或执行效果的声明。

  第二十二条 鉴证对象具有不同特征,可能表现为定性或定量、客观或主观、历史或预测、时点或期间。这些特征将对下列方面产生影响:

  (一)按照标准对鉴证对象进行评价或计量的准确性;

  (二)证据的说服力。

  鉴证报告应当说明与预期使用者特别相关的鉴证对象特征。

  第二十三条 适当的鉴证对象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鉴证对象可以识别;

  (二)不同的组织或人员对鉴证对象按照既定标准进行评价或计量的结果合理一致;

  (三)注册会计师能够收集与鉴证对象有关的信息,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以支持其提出适当的鉴证结论。

  第六章 标准

  第二十四条 标准是指用于评价或计量鉴证对象的基准,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标准可以是正式的规定,如编制财务报表所使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也可以是某些非正式的规定,如单位内部制定的行为准则或确定的绩效水平。

  第二十五条 注册会计师在运用职业判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时,需要有适当的标准。

  适当的标准应当具备下列所有特征:

  (一)相关性:相关的标准有助于得出结论,便于预期使用者作出决策;

  (二)完整性:完整的标准不应忽略业务环境中可能影响得出结论的相关因素,当涉及列报时,还包括列报的基准;

  (三)可靠性:可靠的标准能够使能力相近的注册会计师在相似的业务环境中,对鉴证对象作出合理一致的评价或计量;

  (四)中立性:中立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无偏向的结论;

  (五)可理解性:可理解的标准有助于得出清晰、易于理解、不会产生重大歧义的结论。

  注册会计师基于自身的预期、判断和个人经验对鉴证对象进行的评价和计量,不构成适当的标准。

  第二十六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运用于具体业务的标准是否具备本准则第二十五条所述的特征,以评价该标准对此项业务的适用性。在具体鉴证业务中,注册会计师评价标准各项特征的相对重要程度,需要运用职业判断。

  标准可能是由法律法规规定的,或由政府主管部门或国家认可的专业团体依照公开、适当的程序发布的,也可能是专门制定的。采用标准的类型不同,注册会计师为评价该标准对于具体鉴证业务的适用性所需执行的工作也不同。

  第二十七条 标准应当能够为预期使用者获取,以使预期使用者了解鉴证对象的评价或计量过程。标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供预期使用者获取:

  (一)公开发布;

  (二)在陈述鉴证对象信息时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三)在鉴证报告中以明确的方式表述;

  (四)常识理解,如计量时间的标准是小时或分钟。

  如果确定的标准仅能为特定的预期使用者获取,或仅与特定目的相关,鉴证报告的使用也应限于这些特定的预期使用者或特定目的。

  第七章 证据

  第一节 总体要求

  第二十八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以职业怀疑态度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获取有关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的充分、适当的证据。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对制定的计划、实施的程序、获取的相关证据以及得出的结论作出记录。

  第二十九条 注册会计师在计划和执行鉴证业务,尤其在确定证据收集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鉴证业务风险以及可获取证据的数量和质量。

  第二节 职业怀疑态度

  第三十条 职业怀疑态度是指注册会计师以质疑的思维方式评价所获取证据的有效性,并对相互矛盾的证据,以及引起对文件记录或责任方提供的信息的可靠性产生怀疑的证据保持警觉。

  第三十一条 鉴证业务通常不涉及鉴定文件记录的真伪,注册会计师也不是鉴定文件记录真伪的专家,但应当考虑用作证据的信息的可靠性,包括考虑与信息生成和维护相关的控制的有效性。

  如果在执行业务过程中识别出的情况使其认为文件记录可能是伪造的或文件记录中的某些条款已发生变动,注册会计师应当作出进一步调查,包括直接向第三方询证,或考虑利用专家的工作,以评价文件记录的真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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