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民政福利企业、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沪税政一[1994]163号 1994-12-2 税屋提示——
1.依据沪国税法[2009]9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9年8月26日起全文废止。 2.依据沪财法[2007]44号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自2007年7月1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一、沪税政一[1994]128号《关于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文中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范围应包括提供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 二、沪税政一[1994]152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学校办企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通知》中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校办企业,可以按6%征收率返还已征增值税款,应符合国税发[1994]156号文中第二条、第三条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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