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应纳所得税额=500-1=499(万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表中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平均额预缴和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没有减项“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因此,汇总纳税建筑业纳税人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则不能减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扣除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预缴的税款后,其他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期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数额,由总机构按全部应预缴税款的50%计算确定后,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通知给各分支机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假设甲分公司、B项目部分支机构计算出的分摊比例分别为60%、40%.
计算划分各机构应纳所得税额: (2)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所得税额499×25%= 124.75(万元) (3)甲分公司分摊的所得税额499×50%×60%=149.7(万元) (4)B项目部分摊的所得税额499×50%×40%=99.8(万元) 根据计算结果填写《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和《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相应的栏目。
风险提示 国税函[2010]156号规定,跨地区经营的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未提供上述证明的,项目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其限期补办;不能提供上述证明的,应作为独立纳税人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项目部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总机构出具的证明该项目部属于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证明文件。 二级分支机构或项目部不能提交有效证明,若视同独立纳税人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产生的后果是:其一,各自盈亏不能相互抵补;其二,二级和二级以下分支机构产生的利润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后,总机构仍须将其纳入总机构财务会计核算缴纳税款,按上述方法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面临重复纳税风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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