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企业(以下简称总公司)设有一个二级机构甲分公司,2012年在异地设有直接管理的项目部A和B,甲分公司在异地设有管理的项目部C.A项目部不独立核算,采用向总公司报账制管理方式,B和C项目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分开核算。2012年一季度总公司共取得利润2000万元,其中甲分公司取得利润1000万元,总公司直接管理的项目部A取得利润 500万元,项目部B取得利润400万元。该建筑企业是实行查账征收,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假设以前年度无可弥补亏损。
二级分支机构的判定 因此,甲分公司二级机构就地分期预缴企业所得税;B项目部虽然不是二级分支机构,但是作为总公司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分开核算,B项目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也可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级分支机构及其下属机构均由二级分支机构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C项目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总公司虽然可以分开核算。但C项目部是二级分支机构下属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由二级分支机构甲分公司集中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不得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A项目部采用向总公司报账制管理方式,不独立核算也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各机构应纳税款的计算与填报 “统一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总机构既有直接管理的跨地区项目部,又有跨地区二级分支机构的,先扣除已由项目部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后,再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计算总、分支机构应缴纳的税款。 总公司统一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00×25%=500(万元),填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应纳所得税额”栏。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每月或季度为一期。《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应纳所得税额”:填写分配期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这里的“应纳所得税额”应当是“实际应纳所得税额”,也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应补(退)所得税额”填写,而不是“应纳所得税额”,“应纳所得税额”减除“减免所得税额”、“实际已预缴所得税额和”和“特定业务预缴(征)所得税额”之后为当期实际应纳所得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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