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问题的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 2012-03-15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规定,现对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的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认证后方可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逾期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实确属未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也准予作为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有效凭证。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和缴纳的技术维护费,需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时,应填写《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清单》(见附件)并附发票原件,增值税专用发票需附认证清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可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同时应按照财税[2012]15号文件要求填报当期纳税申报表。 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以后,初次购买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凭发票原件并填写《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清单》,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后,以专用发票价税合计金额扣除进项税额后的余额抵减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 附件: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清单(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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