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2]54号 2012-06-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走出去和请进来涉及的劳务税优惠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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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种类 |
适用的营业税税收待遇 |
税法依据 |
境内单位走出去 |
监理 |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境内单位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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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派海员 |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境内单位提供的外派海员劳务,免征营业税。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
财税[201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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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劳务合作 |
自2012年1月1日起,对境内单位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免征营业税。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
财税[2012]5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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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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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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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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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1]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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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境外电信网络资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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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运输 |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国际运输劳务是指: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出境;在境外载运旅客或者货物入境;在境外发生载运旅客或者货物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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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服务外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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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提供保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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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运保险 |
自2011年1月1日起,对注册在深圳市的保险企业向注册在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的企业提供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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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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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体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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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演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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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进来 |
两岸空中直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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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0]63号 |
两岸海上直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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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通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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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境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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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合同 |
跨年度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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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辽阳石化分公司实施CDM项目,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EB)为其提供国际注册和碳指标签发等服务,并按国际公约规定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和财税[2009]111号)第四条规定,辽阳石化公司向境外支付以上款项时应扣缴营业税。根据财税[2009]112号规定,辽阳石化公司应从2010年1月1日起,向境外支付以上管理费用时代扣代缴营业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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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设备租赁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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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 |
国际运输 |
试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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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发服务 |
试点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研发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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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服务 |
试点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增值税零税率,但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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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察勘探 |
试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工程、矿产资源在境外的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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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展览 |
试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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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 |
试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存储地点在境外的仓储服务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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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 |
试点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标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免征增值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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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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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 |
试点单位和个人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广告投放地在境外的广告服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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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消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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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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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派海员等劳务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12]54号 2012-06-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经研究,现将外派海员等劳务有关营业税政策明确如下: 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单位提供的下列劳务,免征营业税: (一)标的物在境外的建设工程监理。 (二)外派海员劳务。 外派海员劳务,是指境内单位派出属于本单位员工的海员,为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外提供的船舶驾驶和船舶管理等劳务。 (三)以对外劳务合作方式,向境外单位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人员管理劳务。 对外劳务合作,是指境内单位与境外单位签订劳务合作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组织和协助中国公民赴境外工作的活动。 二、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按照本通知规定应予免征的营业税,在本通知到达之日前上述已征收入库的应予免征的税款,允许从纳税人以后应缴的营业税税款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走出去和请进来涉及的劳务税优惠一览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2年6月15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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