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处理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皖地税征字[1996]315号 1996-08-28 税屋提示——依据皖地税函[2012]230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安徽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自2012年4月16日起,本法规全文废止。
为加强对普遍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经济秩序,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纳税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规定保管使用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对违反规定发生被盗、遗失的主管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如发现用纳税人申报遗失的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进行偷税、骗税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纳税人承担连带责任。 二、为便于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照查找被盗、遗失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进一步规范“被盗、遗失声明”,对我省地税部门管理的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发生被盗、遗失情况的,除逐级上报外,统一在《安徽财税报》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 三、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范围 (一) 地方税务局系统管理的各类普遍发票; (二) 发票准购证; (三) 税务登记证及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副本(包括涉外税务登记证件); (四) 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 (五) 企业办税人员合格证。 (六) 其他票证。 四、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的程序 纳税人发生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情况后,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公安机关报失。税务机关在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的纳税人按规定予以处罚的同时,责成纳税人填写“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报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由行署、市、县(市)地方税务局集中办理刊登“被盗、遗失声明”事宜,并代为收取“挂失登报费”,统一寄至《安徽财税报》社。 五、“被盗、遗失声明”的内容 (一) 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发票种类、发票名称、份数、字轨号码、是否加盖财务章。 (二) 被盗、遗失《发票准购证》声明内容包括:购票单位或个人名称、经营行业、经营范围、法人代表姓名、准购证字轨号码。 (三) 被盗、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声明内容包括:纳税单位或个人名称、地址、税务登记证件种类、税务登记代码。 (四) 被盗、遗失“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声明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地址、外出经营地点、工程项目名称、金额、证明单字轨号码。 (五) 被盗、遗失“企业办税员”合格证声明内容包括:办税人员所属单位、办税人员姓名、职称、证件号码及本人身份证号。 六、实行在《安徽财税报》刊登“被盗、遗失声明”办法后,各地地方税务机关不再相互传递“被盗、遗失通报。”对纳税人可按有关规定重新办理领取《发票准购证》、税务登记证(副本)、注册税务登记证(副本)、“固定工商业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单、企业办税人员合格证等。 七、对1996年10月份以前发生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且未在省级报刊刊登“被盗、遗失声明”的,应集中在《安徽财税报》上补办。 八、“被盗、遗失声明”的具体刊登办法由《安徽财税报》社另行通知。 九、本通知自1996年10月1日起执行。 附:被盗、遗失税务票证刊出声明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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