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国税征[2006]2号 2006-01-11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办法适用于所有税种的减免税,总局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中所列的只是部分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审批条件,其余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项目的审批条件仍按原有文件规定执行。 二、减免税优惠规定是对项目进行减免,如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对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虽经分别核算但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三、减免税审批权限按原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执行。减免税金额超过审批权限,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上报有权审批机关审批。 四、减免税中对享受免征优惠且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采取一次审批,每年核实其减免税条件;享受减征优惠的,采取按年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五、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方式为按季预缴、按年申报,备案类内资企业所得税减免经主管税务机关(指税务所、税务分局、税务局)备案同意后,方可享受减免税优惠,同时对备案前已征税款在年终汇算清缴后办理退库或抵扣手续。 六、新办内资企业减免税执行起始时间的生产经营之日是指纳税人取得第一笔营业(销售)收入之日,其中享受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新办企业,如为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不足6个月的,可选择就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减免企业所得税的执行期限,推延至下一年度起计算。 2005年10月1日(含)之后取得营业执照的新办企业,按新办法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政策,2005年10月1日之前的新办企业按原规定执行。 七、减免税的表证单书按照综合征管系统的相关文书执行,对系统尚未提供的《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补正资料告知书》文书,各市地可参考省局提供的格式,自行印制。 1.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备案,应给纳税人开具《文书受理回执单》,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使用《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式样见附件1)告知纳税人执行。 2.纳税人提供的减免税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使用《补正资料告知书》(式样见附件2),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3.受理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文书受理回执单》;不予受理的,应当给纳税人出具加盖本机关印章的《不予受理决定书》。 八、各级国税机关要及时向纳税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办法顺利实施。 九、各市地局于每年6月15日之前汇总全市减免税情况,并向省局上报上年度减免税情况和总结报告。由总局、省局审批的减免税事项的落实情况由市级税务机关报告。 减免税总结报告内容包括:减免税基本情况和分析;减免税政策落实情况及存在问题;减免税管理经验以及建议。 各地在贯彻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附件1 税收减免登记备案告知书 浙国税 减备告字[ ]第( )号 -------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申报的 减免税备案资料收悉,我局已于 年 月 日完成登记备案,你(单位)可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减免税。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2 补正资料告知书 浙国税 补告字[ ]第( )号 ---------- : 你(单位)于 年 月 日提出的 申请,经审查,需要补充(更正)下列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2 3 4 5 6 7 8 请你(单位)补正后再向我单位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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