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冠军营销”:名利交换背后的涉税处理

来源:安徽税务筹划网 作者:安徽税务筹划网 人气: 时间:2008-10-15
摘要:  在北京奥运会赛场上,中国运动员掠金夺银,以接近50枚金牌的成绩高居金牌榜榜首;赛场下,一场由企业掀起的奥运冠军营销大战也已拉开序幕...


  企业实物奖励,视同销售处理

  除上述现金奖励外,不少企业采取实物奖励方式。比如,在雅典奥运会上,获得金牌的郭晶晶就获得了河北省某企业赞助的一套别墅。今年初,萨马兰奇基金会、福田汽车和中国网协三方携手,共同在北京宣布了奥运冠军奖励计划——福田汽车旗下的高端MPV产品蒙派克,将作为在北京奥运会上夺牌的中国选手的指定奖品车。

  专家提醒,企业对奥运冠军进行实物奖励,双方均要按照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款。按照规定,奥运冠军个人所得为实物的同样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按照取得凭证上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比如,2005年1月,浙江猎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受总公司湖南长丰集团委托,向第28届奥运会蛙泳冠军罗雪娟赠送了一辆越野车,价值为16.2万元。随后,罗雪娟委托其父亲前往地税部门缴纳了3.24万元的个人所得税。

  对企业来说,无论企业从外面购买的,还是将自有产品或货物赠送给奥运冠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都将按公允价值视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如果企业赠送的礼品是消费税应税产品(如小汽车),还应按《消费税暂行条例》缴纳消费税。另外,对视同销售行为,企业还应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缴纳所得税。代言种类不同,营业税税率有差异

  请奥运冠军作为品牌形象代言人、产品推广大使,已成为企业夺取市场份额的有力武器和制胜法宝。如1999年安踏聘请乒乓球世界冠军孔令辉为形象代言人。2006年奥运乒乓球冠军王励勤、王楠成为中国平安体育公益事业的形象代言人。那么,企业请这些奥运冠军代言,涉及哪些税收问题,对企业而言又有哪些涉税风险。专家也为我们作了详细解析。

  广告代言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代言人应就其代言费用缴纳营业税。由于奥运冠军代言活动所涉及应税劳务除广告代言外,还包括活动代言、演出代言、海报形象代言等形式,如电台、电视台、期刊杂志等媒体的广告宣传,各种开幕式、开业庆典、楼盘开盘、产品发布会、经销商会议、产品促销活动等。因而,对于奥运冠军担任企业形象代言人获得的收入,应区别不同情况计算扣缴营业税。比如,制作影视广告宣传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广告业”缴纳5%营业税;参加商业演出活动应按“文化体育业”中的“文化业”缴纳3%营业税;提供个人的肖像权作照片、海报、画幅等宣传的,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的“转让著作权”缴纳5%营业税;提供其他服务情形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缴纳5%营业税。

  此外,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代言人取得的代言费应按“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按次计征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对于支付给奥运冠军的代言费,企业在财务上按业务宣传费处理,根据税法规定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可以进行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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